國立屏東大學國際事務處(以下簡稱本處)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向臺端告知下列事項,請臺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建立申請本校就讀僑外籍生之資料,以進行審核、處理及運用。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識別類(例如:中、英文姓名、護照號碼、聯絡電話號碼、地址、電子郵遞地址、帳戶號碼與戶名)、特徵類(例如:出生年月日、國籍)等。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自您申請日起至辦理考試個人資料保存期限外,以上開蒐集目的完成所需之期間為利用期間。
(二)地區:臺灣地區(包括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中華民國各駐外機構、香港海華服務基金、澳門試務委員會、僑務委員會海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僑務委員會各年度地區保薦單位或經考生授權處理、利用之地區及成績提取之單位所在地(香港考試及評核局或馬來西亞華校董事聯合會總會)。
(三)對象:除本校外,尚包括協助完成上開蒐集目的之相關合作單位、包含中華民國各駐外機構、香港海華服務基金、澳門試務委員會、教育部、僑務委員會(含海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僑務委員會各年度地區保薦單位、內政部移民署、中華民國各公私立大學校院、僑務委員會印尼輔導訓練班之委辦學校、僑先部及教育部或其授權之學術研究機構(單位)。
(四)方式:本校之試務作業、考試成績、分發結果與相關資訊之發送通知,提供相關合作單位進行試務、錄取、分發、報到、查驗等作業,考生(或監護人)之聯繫,基於試務公信之必要揭露與學術研究及其他有助上開蒐集目的完成之必要方式。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處保有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得向本處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二)得向本處請求補充或更正,惟臺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得向本處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本處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臺端請求為之。
五、臺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相關資料,惟臺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組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辦理臺端提出之申請。